李学清律师,大理毒品犯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虽然都属刑事审判文书,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二者内容不同。刑事裁定书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结论,刑事判决书是就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结论;
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结案时都可以使用,一个刑事案件可以有一个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刑事判决书只能在案件结案时使用,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
上诉期限不同。刑事裁定书中规定上诉期限为5天,刑事判决书则10天。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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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