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取保候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500809263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自诉轻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应否移送检察机关?

2022年9月15日  海口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qzrsxsls.com/

  李稷平,海口刑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促进公正执法的进程,市院公诉科就公诉案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发现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环节,都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搜集证据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一些质量不高的案件,都是由于案发当时侦查工作不细、证据搜集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造成的,最终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诉讼。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于简单,关键情节讯问不到位,有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只对犯罪嫌疑人讯问1—2次,特别是普遍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24小时内的讯问流于形式,不能抓住案件的关键情节反复讯问,进一步固定口供。导致案件在以后的讯问中嫌疑人反供,影响到案件事实和性质的认定。二是证据搜集不及时,固定不到位。经审查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下判难度大的案件,其原因均是由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取证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造成的,案发当时该及时搜集的证据收搜不及时,取证不及时或不到位,特别是有些关键证据由于搜集不及时, 因时过境迁而无法弥补,造成案件难以诉讼的后果。三是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已搜集到的重要证据因保管不慎丢失,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


  2、刑事技术工作质量不高。在工作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个别案件因刑事技术工作不到位,导致案件难以诉讼的情况。一是现场勘查不细或无现场勘查。如张成帮杀人案,现场遗留的黑鞋带和绿布条,现场勘查与拍照关于鞋带和布条的位置存在很大矛盾,使审查案件无法认定遗留现场物证的准确位置。二是在具体案件中搞辨认时指认的多,辨认的少,辨认不按程序操作,使辨认得来的证据准确性不强。三是刑事技术鉴定书叙述不细。如陈冬冬伤害案,陈辩解他是在被害人骑在其身上打他的情况下,从腰间掏出刀捅的被害人的腹部, 因案发当时没有在场的其他人,被害人又已死亡,那么陈辩解的这一情节就尤为重要,直接涉及到本案是定性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要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依赖于法医鉴定,但恰恰法医鉴定未叙述被害人伤口的走向和角度,给准确定案带来了不应有的困难。


延伸阅读: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范文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3、侦查活动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有些案件中,有违反程序办案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存在着一人讯问或询问的问题。在笔录中表现为同一时间、 同一侦查人员同时对二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讯问、询问的情况;存在着一名技术人员进行尸检的情况;存在着拘留超时限和对犯罪嫌疑人刑拘或逮捕后24小时不及时讯问的情况;个别案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存在着违反规定采取取保侯审以及对被取保侯审的犯罪嫌疑人监管不力,办案单位不能及时掌握被取保人的活动的情况,导致审查机关办案中找不到被取保人,给刑事诉讼带来困难。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也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公诉干警责任心不强,对案卷材料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导致个别案件起诉后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无罪;讯问被告人过于简单,关键情节讯问不到位;对侵权案件应当复核被害人和关键证人不复核或复核不到位;退补质量不高,退补问题要求的不全、不细,退补提纲不规范, 一些案件完全可以一次退补就能解决问题,但由于质量不高,导致不必要的二次等问题。





自诉轻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应否移送检察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其特点是,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或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负举证责任,案件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也不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提起自诉,而对故意伤害案等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提起公诉。提起自诉的条件是被害人或是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自诉案件的证据不足,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考虑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为防止因自诉不成立而使这类应当由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得不到审判,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护,明确要求,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一经移交公安机关,就表明自诉程序终止,案件转入公诉程序。根据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处理方式仅限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有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法院审判的做法,违反了对公安机关的职能规定,混淆了侦、控的角色分工,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要求。因此,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故意轻伤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