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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的几种类型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2年10月15日  海口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qzrsxsls.com/

 李稷平,海口刑事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诉案件立案的几种类型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本条第1)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接受理。这类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根据该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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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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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允许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接下来,就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解答:




  一、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如何确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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