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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重要性有哪些 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2022年8月31日  海口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qzrsxsls.com/

  李稷平,海口刑事律师,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据规则的重要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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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可以说很高。法律给予的说明条例和规定也越来越全面。证据规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有重要的意义。那么证据规则的重要性都有什么呢

证据规则的重要性都有什么呢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两层含义: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它解决了两个问题:

1、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

2、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

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打官司上。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如果说没有证据那么官司也就没有了意义。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的功能才是证据规则的核心。发挥出证据规则的功能,打官司的过程中就会事半功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随州律师。

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在了解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之前,还是很有必要先搞清楚究竟什么是传来证据。一般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按照来源进行划分的话,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而实践中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其实并不一定就会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那究竟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二、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

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实践中,原始证据可以说是一手证据,而传来证据则属于二手证据。但此时必不能单纯的就认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还需要根据证据实际证明的内容来进行判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