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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刑事证据标准 公检法办案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规定

2021年3月19日  海口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qzrsxsls.com/

  李稷平,海口刑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何完善刑事证据标准

  一、如何完善刑事证据标准

  1、充分借助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完善证据制度、统一证据标准,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互动、深度融合,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统一证据标准要顺应司法规律,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确保公检法各机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遵循。




  二、刑事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同时,该标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


  三、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如何完善刑事证据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充分借助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完善证据制度、统一证据标准。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公检法办案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规定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印发。


  根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要求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根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有其他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