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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具备哪些条件 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哪里?

2021年3月21日  海口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qzrsxsls.com/

  李稷平,海口刑事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管辖权异议具备哪些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具备哪些条件

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4、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5、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那个一并作出裁定。

7、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二、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就是上文中所说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之后,如果还没有经过审查或在审查之后还没有作出裁定的,则不允许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哪里?

一、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哪里

由于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所以,产品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因产品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第三人。

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举证怎么分配

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时,有关当事人负有提供商检部门质检证明书或者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书的。在适用举证时,只要产品的供方未能提供用户对产品使用、保管不当的证据时,则对产品质量负有完全的。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对产品做仲裁质量鉴定。作为产品的用户,对不合格产品,既可向生产者、也可向经销者提出对产品实行三包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连带。用户的这种权利,不受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合同约定的影响。法律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及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是受害人,其通过起诉维权的话,要确定好管辖法院,这个是很关键的一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为产品质量纠纷提请的诉讼,原告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提交诉状,或者在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侵权的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