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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二审不能增加或加重附加刑罚

2021年3月21日  海口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qzrsxsls.com/

 李稷平,海口刑事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第37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建议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1072件,同比上升13.6%;侦查部门已立案962件,同比上升13.4%。2006年第一季度,建议报请立案侦查104件,已立案95件。根据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罪。 现行将贪污贿赂罪专列一章,其中包括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另外,还应包括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修改前和修改后的都把渎职罪专列为一章。根据现行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追诉、包庇、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类犯罪,应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以及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习惯罪、破坏选举罪等。


5.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但这类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是属于上述4类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而且必须是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只是出于特别考虑,且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另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刑事案件二审不能增加或加重附加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于1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刑事案件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 刑。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该司法解释强调,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审判实践中,全国法院对主刑范围内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识一向明确、统一,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对这一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附加刑领域,在认识和做法上不尽一致。


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使得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适用于主刑,同时也适用于附加刑领域。为此,被告人的上诉权也获得了进一步的保障。>>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法释〔20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